指导性案例25号:L研究所研究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投诉案
来源: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25号)|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原文:http://www.ccgp.gov.cn/aljd/202606/t20260617_26767103.htm
不适用因获取文件环节设审查条件问题受到处理。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供应商需为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或者代理商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依据,处罚结果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代理机构S公司就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速览
- 案由
-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供应商需为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或者代理商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的情形。
- 违规事实
- 采购人L研究所委托代理机构S公司就“L研究所研究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6月4日,代理机构S公司发布招标公告。6月20日,供应商C公司提出质疑。6月26日,本项目开标、评标,代理机构S公司答复质疑并发布第一包废标公告。6月28日,代理机构S公司发布第一包第二次招标公告。7月1日,代理机构S公司发布第二、三包中标公告。7月19日,本项目第一包开标、评标。7月23日,…
- 违反法规
- 处罚结果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代理机构S公司就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详情
法规引用
核心启示
关于投诉事项1,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规定的“组织形式”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限定制造商或代理商不属于该条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属于公开招标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作限制性规定,未赋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的权利和义务,也即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以获取招标文件。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没有法律依据,且相关做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不符。
如何预防
不得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否则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规定投标供应商为制造商或代理商的,不属于非法限定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