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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案例 以案为鉴

真实采购违规案例剖析,覆盖全类型风险场景,帮助从业者识别和规避采购风险

28个案例
24种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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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类型
医院等级
排序
共 28 个案例
单一来源异议程序不适用单一来源

指导性案例43号:A单位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建设项目投诉案

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存在异议,应当在单一来源审批前的公示期内通过法定途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对于已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不具备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

采购项目设立争议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42号:P市加油站智能远程监管系统(物联网监管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购项目的设立本身不属于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供应商对此提起投诉的,财政部门应予以驳回。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41号:G单位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将与所需产品无直接关联的内容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擅自改变采购结果不适用竞争性磋商

指导性案例40号:B邮电大学宿舍智能用电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举报案

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结果,采购结果具有严肃性和法律效力。采购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认真组织评审,并承担相应责任。除法定情形外,采购人不得通过事后重新评审等内部程序自行改变采购结果。 采购人应当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随意终止采购活动。

评审异议处理程序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39号:Y研究所大数据建设试点设备和软件采购项目举报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应当相互监督、形成制约,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差别歧视待遇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文件合法性提出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客观、审慎地核查。采纳有关意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继续采购活动。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人、采购

出借投标身份凭证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38号:H总站私有云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投诉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印章、UKey等是供应商的重要身份凭证,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出借。因出借投标身份凭证产生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评审标准理解分歧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37号:W单位大数据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对采购文件的理解存在分歧的,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应当结合法律规定、设定目的、一般常识等,原则上作出有利于供应商的解释,保障供应商的合理预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不得修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

评审分值设置不当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36号:T中心医疗康复设备和科研器材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分值,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主要考察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不得设置正偏离加分的评分模式。

提供虚假材料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35号:Y单位主副食品采购项目投诉案

政府采购应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只要所投产品制造商或者承接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无需提供审计报告、中小企业库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供应商有如实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义务,如果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差别歧视待遇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34号: C大学活动中心多媒体教室建设采购项目投诉案

政府采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得差别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等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投标产品组成部件为进口,但供应商能够证明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制造、加工及组装的,不应认定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口产品。

非实质性格式问题限制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33号:S单位实战指挥平台建设项目投诉案

政府采购应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响应。 招标文件应当完整、明确地列明采购需求,从而方便供应商有针对性地响应并进行报价。招标文件对采购需求描述不完整、分项报价要求不明确的,供应商根据一般理解进行报价即可,不应承担不利后果。

联合体资格不符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32号:X局监管系统项目投诉案

联合体一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该联合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未按要求参加电子采购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31号:S局智能安检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用电子化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按相关要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程序适用错误不适用国际招标

指导性案例30号:S医院手术室数字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举报案

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能够提供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质疑主体资格不符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29号: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市场主体明显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不属于潜在供应商。

未循法定救济途径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28号:Z研究所修缮购置实验仪器采购项目举报案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为供应商提供了法定的权利救济制度。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供应商应当依循质疑、投诉等法定途径寻求权利救济。供应商选择举报等方式而未在法定期限按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投诉的,财政部门对其没有告知案件处理结果的义务。

评审标准设置不当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27号:M中心防吸附气体采样袋及附件采购项目投诉案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应采用横向比较等方式进行评审。 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当有利于绩效评价。 更正公告对产品的材质、技术要求等进行变更,不属于变更采购标的的情形。

滥用质疑投诉权利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26号:M研究院院内空调及电力改造项目投诉案

供应商质疑、投诉自身响应文件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属于滥用质疑投诉权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不具备质疑投诉主体资格。

获取文件环节设审查条件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25号:L研究所研究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投诉案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条件,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实际需求和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供应商需为采购产品的制造商或者代理商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非法限定供应商的组织形式”的情形。

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24号:J单位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举报案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了投标有效期的,在开标之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人坚持撤销的,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

投诉处理(虚假材料指控)不适用政府采购

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深圳市财政局行政裁决案(深财书〔2026〕25号)

项目:深圳市中医院光明院区厨房设备项目(Ⅱ标)。2025年10月17日,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11月10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11月25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富临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本案查证事实,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适用政府采购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大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案(大财采罚﹝2025﹞2号)

项目: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药检院仪器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大连鼎和盛经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投诉处理(评审得分异议)不适用政府采购

评审得分异议投诉——海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案(琼财采处决字〔2025〕87号)

项目:海南大学观澜湖校区教学及生活服务设施(二期)综合学术中心家具采购项目。本项目2025年9月2日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采购预算金额2,387,000.00元。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9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9时30分。9月4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采购文件。9月17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提交截止及开标时间变更为2025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适用政府采购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天津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案(津财决〔2025〕70号)

当事人在天津市人民医院户外导视系统制作安装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四、处罚结果 处以3500元的罚款。 五、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8日 六、执法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投诉处理(虚假材料指控)不适用政府采购

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上海市财政局行政裁决案

裁决申请(投诉)事项:1.中标人深圳市骑士勋章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供中标产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T40362-2021标准的检测(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作出无偏离响应,以骗取该项目中标,中标产品有如下10条参数无法达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具体为:①震动频率:32000-38000次/分钟;②静音效果:≤72分贝;③续航时间:≥180天;④电

投诉处理(评审得分异议)不适用政府采购

评审得分异议投诉——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案(京财采裁字〔2025〕第18号)

项目:2025年毕业生房间粉刷工程采购项目。采购日期:2025年6月3日。 投诉事项:对本公司及中标供应商在该项目的得分情况有异议,认为本公司在评审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待遇,本公司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企业管理体系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在节能环保评分项所有供应商都扣除两分的前提下,本公司的管理机构配备、人员配备齐全度、技术方案都是逐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本公司的评审得分不合理。 投诉人于2025年6月19

投诉处理(技术参数争议)不适用政府采购

产品技术参数争议投诉——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裁决案

项目: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业网络智能控制与维护实训考核装置。申请人因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申请事项为:1.招标文件中工业网络智能控制与维护实训考核装置的技术参数及性能要求“▲3.设备的功能、结构及配置要求满足‘工业网络智能控制与维护’类似赛项技术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院校赛项合作证明或赛项使用报告或与赛项执委会或省级以上赛事主办单位签署的技术确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适用政府采购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案(深财书〔2025〕1200号)

深投城建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投城建公司)参与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儿童医院公共卫生间改造工程(九套)”(项目编号:SZDL202200222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深投城建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两份《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以及两份《深圳市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月缴交明细表(正常)》。经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实,上述社保证明材料为虚假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