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上海市财政局行政裁决案
来源: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监督处罚)|执法/处理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原文:http://www.ccgp.gov.cn/jdjc/jdcf/202512/t20251204_25850392.htm
不适用因投诉处理(虚假材料指控)问题受到处理。裁决申请(投诉)事项:1.中标人深圳市骑士勋章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供中标产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T40362-2021标准的检测(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作出无偏离响应,以骗取该项目中标。依据,处罚结果为:依据结合技术专家组意见,本机关认为:1.针对申请事项1:经查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申请人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事项1不成立。2.针对申请事项2:申请人关于中标产品“静音效果”“牙菌斑清除率”“噪音控制”“刷牙力度过大时,可自动降低震动幅度”等评审因素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裁决申请无证明材料。同时,申请人关于中标产品“动力系统”评审因素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裁决申请是根据制造商1688商铺界面彩页介绍主观推断出来的,缺乏事实依据。此外,申请人关于中标产品“震动频率”“续航时间”“电池容量、充电时间”“磨砂内喷色(UV漆),外壳经久耐用”“配备防尘盖”等评审因素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裁决申请证明材料为制造商1688商铺界面彩页介绍或图片,对此中标人答复称所投产品参数系为该项目定制的参数,且其产品制造商证实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以及该型号产品《参数证明》中相关参数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的情况。 根据现有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部分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申请事项2不成立。3.针对申请事项3:“技术参数”评分项以及“产品可靠性-产品检测报告”评分项的得分系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打分的结果,未发现评分有误的情况。因此,申请事项3不成立。4.针对申请事项4:代理机构已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质疑答复,申请事项4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综上,申请人的裁决申请(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裁决申请(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裁决申请(投诉)。 上海市财政局2025-11-25。
案例速览
- 案由
- 裁决申请(投诉)事项:1.中标人深圳市骑士勋章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供中标产品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GB/T40362-2021标准的检测(检验)报告或测试报告,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作出无偏离响应,以骗取该项目中标,中标产品有如下10条参数无法达到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具体为:①震动频率:32000-38000次/分钟;②静音效果:≤72分贝;③续航时间:≥180天;④电
- 违规事实
- 一、项目编号310000000250626119928-00254688二、项目名称 春节慰问品1采购日期:2025-06-30三、相关当事人 申请人:啊哩鲜超市(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519弄39号 被申请人: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申权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131号、上海市杨浦区伟成路70号1号楼(弘源创新大厦)601-602室 相关当事人:深…
- 违反法规
- 处罚结果
- 依据结合技术专家组意见,本机关认为:1.针对申请事项1:经查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申请人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事项1不成立。2.针对申请事项2:申请人关于中标产品“静音效果”“牙菌斑清除率”“噪音控制”“刷牙力度过大时,可自动降低震动幅度”等评审因素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裁决申请无证明材料。同时,申请人关于中标产品“动力系统”评审因素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裁决申请是根据制造商1688商铺界面彩页介绍主观推断出来的,缺乏事实依据。此外,申请人关于中标产品“震动频率”“续航时间”“电池容量、充电时间”“磨砂内喷色(UV漆),外壳经久耐用”“配备防尘盖”等评审因素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裁决申请证明材料为制造商1688商铺界面彩页介绍或图片,对此中标人答复称所投产品参数系为该项目定制的参数,且其产品制造商证实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以及该型号产品《参数证明》中相关参数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的情况。 根据现有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部分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申请事项2不成立。3.针对申请事项3:“技术参数”评分项以及“产品可靠性-产品检测报告”评分项的得分系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打分的结果,未发现评分有误的情况。因此,申请事项3不成立。4.针对申请事项4:代理机构已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质疑答复,申请事项4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综上,申请人的裁决申请(投诉)事项1、2、3、4缺乏事实依据,裁决申请(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裁决申请(投诉)。 上海市财政局2025-11-25
案例详情
法规引用
核心启示
依据结合技术专家组意见,本机关认为:1.针对申请事项1:经查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申请人申请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事项1不成立。2.针对申请事项2:申请人关于中标产品“静音效果”“牙菌斑清除率”“噪音控制”“刷牙力度过大时,可自动降低震动幅度”等评审因素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裁决申请无证明材料。同时,申请人关于中标产品“动力系统”评审因素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裁决申请是根据制造商1688商铺界面彩页介绍主观推断出来的,缺乏事实依据。此外,申请人关于中标产品“震动频率”“续航时间”“电池容量、充电时间”“磨砂内喷色(UV漆),外壳经久耐用”“配备防尘盖”等评审因素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裁决申请证明材料为制造商1688商铺界面彩页介绍或图片,对此中标人答复称所投产品参数系为该项目定制的参数,且其产品制造商证实了中标人投标文件中产品技术参数的真实性以及该型号产品《参数证明》中相关参数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的情况。 根据现有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部分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申请事项2不成立。3.针对申请事项3:“技术参数”评分项以及“产品可靠性-产品检测报告”评分项的得分系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对中标人投标文件进行打分的结果,未发现评分有误的情况。因此,申请事项3不成立。4.针对申请事项4:代理机构已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之规定进行质疑答复,申请事项4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综上,申请人的裁决申请(投诉)事项1、2、3、4缺乏
如何预防
供应商认为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形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投诉并提交有效证据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完整留痕并依规答复,财政部门将依据查证事实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