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41号:G单位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投诉案
来源: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1号)|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原文:http://www.ccgp.gov.cn/aljd/202606/t20260617_26768753.htm
不适用因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问题受到处理。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将与所需产品无直接关联的内容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据,处罚结果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G单位、代理机构M公司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速览
- 案由
-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将与所需产品无直接关联的内容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违规事实
- 采购人G单位委托代理机构M公司就“G单位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9月17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招标公告;10月7日,供应商X公司提出质疑;10月8日,代理机构M公司答复质疑;10月16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0月17日,代理机构M公司发布中标公告。10月15日,X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将非国家强制性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涉嫌…
- 违反法规
- 处罚结果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G单位、代理机构M公司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详情
法规引用
核心启示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以企业自愿申请为原则,属于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同时,该证书主要从作业安全、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方面考察企业的安全生产能力。本项目主要采购办公家具,属于货物采购,与上述安全生产能力不直接相关。招标文件将该证书设置为资格条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他应注意事项 对于证书类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结合证书获取是否对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已获取证书的供应商数量是否具有竞争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如何预防
设置的资格条件与评审因素必须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直接相关。对非国家强制性证书类评审因素,应综合考量其是否对供应商规模构成限制、已获证供应商是否具备充分竞争性,避免将与企业履约能力无关的证书设为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