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35号:Y单位主副食品采购项目投诉案
来源: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5号)|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原文:http://www.ccgp.gov.cn/aljd/202606/t20260617_26768254.htm
不适用因提供虚假材料问题受到处理。政府采购应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只要所投产品制造商或者承接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无需提供审计报告、中小企业库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供应商有如实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义。依据,处罚结果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C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C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另行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速览
- 案由
- 政府采购应严格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只要所投产品制造商或者承接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预留份额、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无需提供审计报告、中小企业库截图等其他证明材料。 供应商有如实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义务,如果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违规事实
- 采购人Y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Y单位主副食品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2年6月22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7月13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26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中标公告,C公司为中标供应商;7月27日,供应商D公司提出质疑;8月10日,代理机构Z公司答复质疑。8月26日,D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C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小型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
- 违反法规
- 处罚结果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C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C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另行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详情
法规引用
核心启示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为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的,可以享受价格优惠政策。C公司在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属于小型企业。经进一步调证,根据G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复函,C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且C公司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C公司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对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有充分了解,并据实作出响应。C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如何预防
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严格落实:所投产品制造商或承接服务的供应商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优惠,不得额外要求审计报告、名录截图等证明材料;供应商须如实响应,填写与实际不符内容将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