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40号:B邮电大学宿舍智能用电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举报案
来源: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0号)|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原文:http://www.ccgp.gov.cn/aljd/202606/t20260617_26768690.htm
不适用因擅自改变采购结果问题受到处理。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结果,采购结果具有严肃性和法律效力。采购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认真组织评审,并承担相应责任。除法定情形外,采购人不得通过事后重新评审等内部程序自行改变采购结果。 采购人应当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除法。依据,处罚结果为:采购人B大学反映的问题不成立。财政部告知采购人B大学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加强后续履约验收,不得超范围重新评审。 采购人B大学后续反映,因审计部门认为本项目采购的智能电表系统属于宿舍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可以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应单独再次采购,决定取消采购任务。因上述情况涉及预算编制问题,财政部向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去函,主管部门对B大学进行了约谈。。
案例速览
- 案由
- 政府采购活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结果,采购结果具有严肃性和法律效力。采购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认真组织评审,并承担相应责任。除法定情形外,采购人不得通过事后重新评审等内部程序自行改变采购结果。 采购人应当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随意终止采购活动。
- 违规事实
- 采购人B大学委托代理机构J公司就“B邮电大学宿舍智能用电系统升级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2019年5月21日,代理机构J公司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6月5日,磋商小组经评审推荐供应商C公司为成交候选人。6月11日,采购人对评审结果提出异议。6月26日,代理机构组织原磋商小组重新评审。10月8日,采购人B大学向财政部来函,反映在确认成交结果的过程中,发现C公司响应文件中存…
- 违反法规
- 处罚结果
- 采购人B大学反映的问题不成立。财政部告知采购人B大学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加强后续履约验收,不得超范围重新评审。 采购人B大学后续反映,因审计部门认为本项目采购的智能电表系统属于宿舍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可以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应单独再次采购,决定取消采购任务。因上述情况涉及预算编制问题,财政部向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去函,主管部门对B大学进行了约谈。
案例详情
法规引用
核心启示
对于供应商是否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情形,采购人理应知晓。C公司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了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承诺,经过磋商程序,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磋商小组未提出异议。在重新评审过程中,C公司也向磋商小组进行了说明,其磋商文件中对该项内容响应为“是”属于理解错误,实际上并没有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服务。磋商小组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C公司事实上符合上述资格条件。此外,C公司承诺其实际响应的产品型号与响应文件中提交的《计量器具型式评价报告》中的产品型号一致,并提供了该产品的型式批准证书。磋商小组也予以认可,维持原评审结果。结合C公司的说明和承诺,现有事实不影响B大学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B大学未依法确认采购结果,来函暴露出其在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相关问题均可以在磋商过程中予以澄清和明确,但采购人代表在磋商过程中未尽到审查职责,影响了采购效率。2.评审结束后,B大学就“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的问题组织重新评审,但在评审过程中又对响应产品能否满足磋商文件其他要求进行审查,超出了法定的重新评审范围,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 B大学未在法定期限内确认采购结果。 其他注意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供应商质疑时,不得超出质疑事项范围对其他内容进行复核。
如何预防
采购结果一经法定程序产生即具法律效力,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通过事后重新评审等内部程序自行改变;应合理编制采购预算,不得随意终止采购活动。采购人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需求管理与评审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