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大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案(大财采罚﹝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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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监督处罚)|执法/处理机关:大连市财政局|文号:大财采罚﹝2025﹞2号|原文:http://www.ccgp.gov.cn/jdjc/jdcf/202601/t20260106_260397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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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受到处理。项目: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药检院仪器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大连鼎和盛经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依据,处罚结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194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97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大连市财政局2025年12月26日。
案例速览
- 案由
- 项目: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药检院仪器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大连鼎和盛经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 违规事实
- 一、项目编号:HFZC250505二、项目名称: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药检院仪器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7月07日 四、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鼎和盛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72号4层417房间 五、 基本情况 中标供应商大连鼎和盛经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六、 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 违反法规
- 处罚结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194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97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大连市财政局2025年12月26日
案例详情
一、项目编号:HFZC250505二、项目名称:大连市检验检测认证技术服务中心药检院仪器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年07月07日
四、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鼎和盛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872号4层417房间
五、 基本情况
中标供应商大连鼎和盛经贸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
六、 处罚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194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97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大连市财政局2025年12月26日
法规引用
核心启示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194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97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大连市财政局2025年12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194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97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大连市财政局2025年12月26日
如何预防
投标(响应)文件中的业绩、资质、社保、检测报告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加强材料核验与信用核查;供应商切勿虚构、篡改证明材料,一旦查实将面临罚款、记入诚信档案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