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43号:A单位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建设项目投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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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43号)|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原文:http://www.ccgp.gov.cn/aljd/202606/t20260617_26768822.htm
AI 智能总结
不适用因单一来源异议程序问题受到处理。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存在异议,应当在单一来源审批前的公示期内通过法定途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对于已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不具备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依据,处罚结果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本项目投诉。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速览
- 案由
- 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存在异议,应当在单一来源审批前的公示期内通过法定途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对于已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不具备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
- 违规事实
- 采购人A单位委托代理机构B公司就“A单位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2019年10月18日,代理机构B公司发布本项目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0月18日至24日;10月23日,供应商C公司提出异议;10月28日,采购人A单位组织补充论证,专家认为异议不成立;11月1日,代理机构B公司答复异议。11月20日,C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请求财政部门…
- 违反法规
- 处罚结果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本项目投诉。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详情
采购人A单位委托代理机构B公司就“A单位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2019年10月18日,代理机构B公司发布本项目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0月18日至24日;10月23日,供应商C公司提出异议;10月28日,采购人A单位组织补充论证,专家认为异议不成立;11月1日,代理机构B公司答复异议。11月20日,C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请求财政部门依法终止本项目使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采购人A单位称:多地均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指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先例。鉴于本项目的公益性、基础性、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其实际需求,本项目符合单一来源采购要求。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法规引用
核心启示
本项目尚处于单一来源审批前公示期内,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可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代理机构,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本案中,C公司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可以提起质疑、投诉的范围,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重庆市财政局选送)
如何预防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依法组织论证并完整公示;供应商如有异议,应在审批前公示期内通过法定途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抄送财政部门。项目已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后,其他供应商不具备质疑、投诉主体资格,应避免程序已定后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