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39号:Y研究所大数据建设试点设备和软件采购项目举报案
来源: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9号)|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原文:http://www.ccgp.gov.cn/aljd/202606/t20260617_26768560.htm
不适用因评审异议处理程序问题受到处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应当相互监督、形成制约,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差别歧视待遇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文件合法性提出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依据,处罚结果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成立。本项目存在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Y研究所、代理机构J公司分别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速览
- 案由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审专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应当相互监督、形成制约,共同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差别歧视待遇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对文件合法性提出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客观、审慎地核查。采纳有关意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继续采购活动。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人、采购
- 违规事实
- 采购人Y研究所委托代理机构J公司就“Y研究所大数据建设试点设备和软件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0年5月12日,代理机构J公司发布招标公告;6月5日,本项目开标、评标,代理机构J公司发布中标公告。6月10日,财政部收到评审专家的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编制违法,一致决定废标,但代理机构J公司在评审当日发布了中标公告,与评审结果不符,且公告中更换…
- 违反法规
- 处罚结果
-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成立。本项目存在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Y研究所、代理机构J公司分别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详情
法规引用
核心启示
本项目采购标的为计算机等硬件设备及有关软件,是否具备“安全可靠技术和产业联盟理事单位证书”与采购需求无关,与供应商能否履约也无必然联系。招标文件将该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上述评审因素影响采购公平公正,停止评标工作并无不当。代理机构J公司应当会同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此外,本项目招标文件将合同金额作为业绩的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其他注意事项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认可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异议的,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
如何预防
评审专家对采购文件合法性提出异议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客观审慎核查;采纳意见的,应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委员会继续采购。评审各方应相互监督、形成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