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38号:H总站私有云平台建设采购项目投诉案
来源: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8号)|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原文:http://www.ccgp.gov.cn/aljd/202606/t20260617_26768480.htm
不适用因出借投标身份凭证问题受到处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印章、UKey等是供应商的重要身份凭证,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出借。因出借投标身份凭证产生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依据,处罚结果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D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D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另行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速览
- 案由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印章、UKey等是供应商的重要身份凭证,应当严格管理,不得出借。因出借投标身份凭证产生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违规事实
- 采购人H总站委托代理机构G采购中心就“H总站私有云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12月31日,G采购中心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1月28日,G采购中心发布中标公告;2月8日,供应商L公司提出质疑;2月16日,G采购中心答复质疑。3月7日,L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D公司所投核心产品超融合节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涉嫌虚假应标。经查中标产品制造商…
- 违反法规
- 处罚结果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D公司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D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另行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详情
法规引用
核心启示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针对投诉所涉技术参数,L公司提交的制造商官网截图所载产品型号与中标产品不一致,不足以证明D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经向相关证书出具单位调查核实,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未出具过D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5份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因此,5份案涉证书属于虚假材料。虽然D公司自述其未参与投标,而是被他人冒名投标,但其内部管理混乱,擅自外借政府采购投标专用UKey,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D公司即便没有使用虚假材料投标的主观故意,对于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D公司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供应商认为存在冒用侵权行为,可另行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如何预防
印章、UKey等投标身份凭证应严格管理、专人保管,严禁出借他人使用。供应商应对自身投标行为负责,因出借身份凭证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