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评审得分异议)不适用政府采购

评审得分异议投诉——北京市财政局行政裁决案(京财采裁字〔2025〕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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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监督处罚)|执法/处理机关:北京市财政局|文号:京财采裁字〔2025〕第18号|原文:http://www.ccgp.gov.cn/jdjc/jdcf/202512/t20251204_258503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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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因投诉处理(评审得分异议)问题受到处理。项目:2025年毕业生房间粉刷工程采购项目。采购日期:2025年6月3日。 投诉事项:对本公司及中标供应商在该项目的得分情况有异议,认为本公司在评审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待遇,本公司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企业管理体系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在节能环保。依据,处罚结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5〕第18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2025年11月28日。

案例速览

案由
项目:2025年毕业生房间粉刷工程采购项目。采购日期:2025年6月3日。 投诉事项:对本公司及中标供应商在该项目的得分情况有异议,认为本公司在评审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待遇,本公司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企业管理体系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在节能环保评分项所有供应商都扣除两分的前提下,本公司的管理机构配备、人员配备齐全度、技术方案都是逐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本公司的评审得分不合理。 投诉人于2025年6月19
违规事实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36992-XM001二、项目名称:2025年毕业生房间粉刷工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14号楼1至6层01内3层358被投诉人1:北方工业大学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 被投诉人2: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鸿伟益达建…
违反法规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5〕第18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2025年11月28日

案例详情

一、项目编号:11000025210200136992-XM001二、项目名称:2025年毕业生房间粉刷工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14号楼1至6层01内3层358被投诉人1:北方工业大学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晋元庄路5号 被投诉人2:北京市京发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90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鸿伟益达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6层1单元701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5年6月3日。 投诉事项:对本公司及中标供应商在该项目的得分情况有异议,认为本公司在评审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待遇,本公司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企业管理体系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在节能环保评分项所有供应商都扣除两分的前提下,本公司的管理机构配备、人员配备齐全度、技术方案都是逐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本公司的评审得分不合理。 投诉人于2025年6月19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6月20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6月30日收到其投诉材料,经审查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协助调查函等材料。经审查,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5〕第18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2025年11月28日

法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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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启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京财采裁字〔2025〕第18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驳回投诉。 北京市财政局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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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规范组织评审并如实记录评分依据;供应商对自身及他人得分有异议的,应通过质疑、投诉法定途径主张权利,并注意法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