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36号:T中心医疗康复设备和科研器材采购项目投诉案
来源: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6号)|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原文:http://www.ccgp.gov.cn/aljd/202606/t20260617_26768334.htm
不适用因评审分值设置不当问题受到处理。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分值,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主要考察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不得设置正偏离加分的评分模式。。依据,处罚结果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T中心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T中心、代理机构D公司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速览
- 案由
- 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需求设置评审分值,评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主要考察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不得设置正偏离加分的评分模式。
- 违规事实
- 采购人T中心委托代理机构D公司就“T中心医疗康复设备和科研器材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9年10月9日,代理机构D公司发布招标公告;11月1日,代理机构D公司发布中标公告,C公司为中标供应商;11月6日,供应商X公司提出质疑;11月12日,代理机构D公司答复质疑。11月22日,X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C公司所投进口产品“便携式负压按摩震动康复理疗仪”没有…
- 违反法规
- 处罚结果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T中心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T中心、代理机构D公司就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并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详情
法规引用
核心启示
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相关产品授权即可得分,未限制必须提供“便携式负压按摩震动康复理疗仪”的产品授权。C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6项产品的授权,评标委员会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C公司的投标文件予以评分。同时,C公司在中标后获得了产品制造商出具的《供货及售后服务承诺书》。投诉人X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 财政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采用正偏离加分、负偏离扣分的评分模式,容易产生指标之间代偿的效果,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上述评分模式与政府采购分值设置及评价原理不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其他应注意事项 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背景下,对于市场上供货充足的通用型非进口产品,不得要求供应商出具生产厂商授权书,防止生产厂商通过控制产品的货源和价格垄断政府采购市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如何预防
评审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一一对应,主要考察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不得采用正偏离加分、负偏离扣分的代偿式评分模式。通用型非进口产品不得要求供应商出具厂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