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天津市财政局行政处罚案(津财决〔202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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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监督检查·监督处罚)|执法/处理机关:天津市财政局|文号:津财决〔2025〕70号|原文:http://www.ccgp.gov.cn/jdjc/jdcf/202512/t20251209_25886012.htm
AI 智能总结
不适用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受到处理。当事人在天津市人民医院户外导视系统制作安装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依据,处罚结果为:处以3500元的罚款。 五、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8日 六、执法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案例速览
- 案由
- 当事人在天津市人民医院户外导视系统制作安装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四、处罚结果 处以3500元的罚款。 五、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8日 六、执法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 违规事实
-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天津市风尚致诚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赤龙街59号5号厂房101-105,201-203室 二、违法情形 当事人在天津市人民医院户外导视系统制作安装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违反法规
- 处罚结果
- 处以3500元的罚款。 五、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8日 六、执法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案例详情
一、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天津市风尚致诚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赤龙街59号5号厂房101-105,201-203室
二、违法情形
当事人在天津市人民医院户外导视系统制作安装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情形。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四、处罚结果
处以3500元的罚款。
五、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8日
六、执法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法规引用
核心启示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四、处罚结果 处以3500元的罚款。 五、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8日 六、执法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处以3500元的罚款。 五、处罚日期2025年11月28日 六、执法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如何预防
投标(响应)文件中的业绩、资质、社保、检测报告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加强材料核验与信用核查;供应商切勿虚构、篡改证明材料,一旦查实将面临罚款、记入诚信档案并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