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程序适用错误不适用国际招标

指导性案例30号:S医院手术室数字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举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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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30号)|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原文:http://www.ccgp.gov.cn/aljd/202606/t20260617_267675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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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因采购程序适用错误问题受到处理。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能够提供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依据,处罚结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S医院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S医院、代理机构L公司限期改正,并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项目包1中标候选人T公司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T公司不是中标供应商,不具备针对处理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T公司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其他应注意事项 因采购人、代理机构适用法律和采购程序错误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速览

案由
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能够提供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违规事实
采购人S医院委托代理机构L公司就“S医院手术室数字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国际招标。2018年10月29日,代理机构L公司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11月6日,代理机构L公司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11月3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1月27日,财政部收到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资金性质为财政性资金。采购人S医院、代理机构L公司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招…
违反法规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S医院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S医院、代理机构L公司限期改正,并分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本项目包1中标候选人T公司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T公司不是中标供应商,不具备针对处理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T公司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其他应注意事项 因采购人、代理机构适用法律和采购程序错误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详情

采购人S医院委托代理机构L公司就“S医院手术室数字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国际招标。2018年10月29日,代理机构L公司发布第一次招标公告。11月6日,代理机构L公司发布第二次招标公告。11月3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1月27日,财政部收到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资金性质为财政性资金。采购人S医院、代理机构L公司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发布招标公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上位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S医院、代理机构L公司称:1.本项目采购标的包含腹腔镜系统,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的机电产品,应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采购。2.其于12月6日收到调证通知后,至今未发布中标结果公示,也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查,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资料表”显示,“本表关于要采购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2014年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第一册)投标人须知相应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本项目招标采购的货物为“包1:手术室数字化显示传输系统及高清腹腔镜系统;包2:高清腹腔镜系统及超高清腹腔镜系统”,资金性质为“财政资金”,预算金额为2800万元人民币。“2.2合法来源国/地区: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投标”。“8投标语言:中文。同时有中文、英文时,如有冲突以中文为准”。“23.1评标方法:综合评价法”。 《评标报告》显示,包1共有7家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包2共有6家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均为国内企业。 本项目从中国国际招标网抽取评标专家4人。 中国国际招标网显示,代理机构L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发布首次招标公告,11月6日发布重新招标公告,12月3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显示T公司为包1中标候选人、M公司为包2中标候选人,公示开始时间为“2018-12-0318:56”,评标公示截止时间为“2018-12-0623:59”。未查询到中标结果公示信息。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三条

法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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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启示

关于举报人反映本项目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审查,本项目是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向国内代理商购买货物,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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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

国内供应商、代理商、经销商能够提供的进口机电产品,其采购方式和程序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不得以国际招标规避政府采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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