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不适用公开招标

指导性案例24号:J单位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举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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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24号)|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原文:http://www.ccgp.gov.cn/aljd/202606/t20260617_2676696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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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因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问题受到处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了投标有效期的,在开标之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人坚持撤销的,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依据,处罚结果为:本项目废标缺乏依据,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1.财政部门认定废标行为无效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后续工作。2.采购人是作出废标决定的主体。3.撤销投标、撤回投标与放弃中标的区别。。

案例速览

案由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确定了投标有效期的,在开标之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人坚持撤销的,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
违规事实
采购人J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J单位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6月19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7月1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18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8月7日,财政部收到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结果不符。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
违反法规
处罚结果
本项目废标缺乏依据,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相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应注意事项1.财政部门认定废标行为无效后,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后续工作。2.采购人是作出废标决定的主体。3.撤销投标、撤回投标与放弃中标的区别。

案例详情

采购人J单位委托代理机构Z公司就“J单位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8年6月19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招标公告。7月1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7月18日,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8月7日,财政部收到举报材料。举报人反映:本项目有3家以上供应商进入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定了中标候选人。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结果不符。 财政部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采购人J单位称:供应商Y公司于评标结束后向代理机构Z公司提交了撤销投标的申请,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本项目依法应予废标,采购人J单位对废标结果无异议。 代理机构Z公司称:1. 7月10日上午,本项目开标、评标,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3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推荐供应商T公司为中标候选人。2. 7月10日下午,供应商Y公司提交撤销投标申请,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因该情形发生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签署评标报告之后,且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情形,本项目予以废标,供应商Y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经查,招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显示,“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供应商Y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书”显示,其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120个日历日。 《评标报告》显示,包括供应商T公司、Y公司在内的3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推荐T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代理机构Z公司提交的由供应商Y公司出具的《投标撤销申请》显示,“经我公司内部慎重的研究讨论,认为我公司并不具备该项目的交付能力,因此申请撤销本次投标”,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 废标公告中“四、废标、流标的原因”显示,“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废标”。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第三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法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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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启示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代理机构Z公司发布废标公告与评审结果不符的问题。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供应商一旦决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审慎的原则,规范自己的投标行为。本案中,供应商Y公司在投标时已经确定了投标有效期,且本项目已经进入开标、评标程序。因此,供应商Y公司不得撤销投标,其撤销投标的行为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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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

投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的,开标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坚持撤销的不影响评审与后续采购活动进行。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审慎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