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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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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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号文》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18-06-06起施行,当前状态为现行有效。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必须招标等采购场景。

法规全文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
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

第三条

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