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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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18-06-01起施行,当前状态为现行有效。本法规核心条款涵盖:国有资金项目的标准、招标金额门槛。适用于招标、合同等采购场景。实践中常见1类误区需特别注意。
关键条款
法规全文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
第二条
至
第四条
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常见误区
医院工程用自筹资金就不用招标
只要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10%以上的项目,无论自筹还是财政拨款,均必须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