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部门规章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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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06-01
最新修订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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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令》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18-06-01起施行,当前状态为现行有效。本法规核心条款涵盖:国有资金项目的标准、招标金额门槛。适用于招标、合同等采购场景。实践中常见1类误区需特别注意。

关键点:国有资金项目的标准招标金额门槛

关键条款

第2条

国有资金项目的标准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使用国企资金且控股的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

第5条

招标金额门槛

施工400万、货物200万、服务100万——超过任一门槛必须招标。医院基建和设备采购需要重点对照检查。

法规全文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

第二条

第四条

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常见误区

医院工程用自筹资金就不用招标

只要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占10%以上的项目,无论自筹还是财政拨款,均必须招标。

适用场景
关联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