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法律主席令第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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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00-01-01起施行,当前状态为现行有效。本法规核心条款涵盖: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禁止规避招标、禁止串通投标。适用于招标、合同、监督管理等采购场景。实践中常见2类误区需特别注意。
关键条款
法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常见误区
低于成本价竞标只要自己愿意亏损就行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低于成本价视为不正当竞争,中标无效。
医院设备采购金额不够大就不需要招标
医院设备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超过当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同时工程类项目还要看是否达到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