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财库〔2019〕38号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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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号文》由财政部发布,2019-09-01起施行,当前状态为现行有效。适用于招标、监督管理等采购场景。实践中常见2类误区需特别注意。
法规全文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常见误区
可以设置本地企业优先条款
38号文明确禁止以地域、所有制形式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
要求供应商注册满3年才能投标
不得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