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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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财政部
施行日期2018-03-01
最新修订2017-12-26
🤖AI 智能总结

《94号令》由财政部发布,2018-03-01起施行,当前状态为现行有效。本法规核心条款涵盖:质疑期限、质疑答复期限。适用于质疑投诉等采购场景。实践中常见1类误区需特别注意。

关键点:质疑期限质疑答复期限

关键条款

第10条

质疑期限

供应商在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注意:是7个工作日,不是7天。

第13条

质疑答复期限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供应商可向财政部门投诉。

法规全文

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常见误区

供应商口头质疑不算数,可以不理

虽然质疑需要书面形式,但如果供应商提出口头异议,采购人应引导其提交书面质疑函并依法答复。

适用场景
关联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