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部门规章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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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财政部
施行日期2017-10-01
最新修订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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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由财政部发布,2017-10-01起施行,当前状态为现行有效。本法规核心条款涵盖:采购项目属性确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综合评分法。适用于招标、合同、质疑投诉等采购场景。实践中常见2类误区需特别注意。

关键点:采购项目属性确定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综合评分法异常低价处理

关键条款

第7条

采购项目属性确定

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项目属性,无法确定的按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44条

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

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后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这是公开招标中最常见的废标原因。

第55条

综合评分法

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评审得分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

第60条

异常低价处理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须提供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合理性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法规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常见误区

招标文件可以等开标前再补

招标文件必须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提供,且不得在开标后随意修改实质性条款。

报价越低越好

87号令第60条明确异常低价需证明其合理性,不能证明的作为无效投标。